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服務,加強機關的建設和管理,保證機關工作有序、高效運轉,在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領導下,建立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根據議事的需要,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也可由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第五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主要討論研究下列事項:
(一)討論并向主任或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提出需由主任會議議定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并向主任會議提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議;
(三)研究落實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及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江蘇代表團服務的各項工作;
(四)研究落實以省人大常委會名義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和重大活動的具體組織工作;
(五)受省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的委托,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機構之間的有關工作;
(六)研究落實省人大機關有關建設與管理的重要事項;
(七)落實省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八)研究秘書長辦公會議成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機構提出的需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六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問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七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會議組成人員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應向秘書長辦公會議匯報。
第八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情況由辦公廳秘書處負責記錄整理并編發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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