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河道管理條例執法檢查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監督工作計劃,今年9月至11月,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注重統籌謀劃,科學制定執法檢查方案,召開《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匯報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執法檢查組組長魏國強同志就檢查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注重問題導向,圍繞《條例》實施的薄弱環節,緊扣法定職責、規劃引領、功能保護、環境整治、工程管理等十個方面重點問題開展執法檢查;注重典型剖析,從徐州、常州、淮安、揚州、泰州5個設區市各選取一個鄉鎮進行重點調研和深入分析,并抽取部分河道進行隨機檢查,多角度、多側面詳細了解實際情況;注重點面結合,赴蘇州、鎮江、泰州等3個設區市開展實地檢查,委托南通、鹽城等其他10個設區市對本地區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進行檢查并報送自查報告,多方聽取意見建議。這次檢查緊扣法規條文具體規定,聚焦法定責任的嚴格落實,聚焦各項條款的有效執行,聚焦制度體系的建立健全,逐條檢查法規實施情況,圍繞《條例》全面實施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和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和主要成效
我省地處長江、淮河兩大流域下游,水網密布,河湖眾多,水域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16.9%,占比居全國之首。全省骨干河道723條,列入名錄的湖泊154個,在冊水庫930座,鄉級以上河道2萬多條。《條例》貫徹實施以來,全省積極踐行新時代治水思路,省政府印發《生態河湖行動計劃》,各地堅持依法治水、系統治水,河道管理和保護能力持續提升,河湖功能和生態面貌明顯改善。目前已建成省級幸福河湖315條,86.7%的重點河湖生態狀況良好,210個國考斷面優Ⅲ類比例達91%,115個主要入江支流斷面水質優Ⅲ類比例達100%,江蘇河湖長制工作4次榮獲國務院督查激勵,群眾對河湖水生態環境顯著改善的獲得感幸福感不斷增強。
(一)河道管理體系日臻完善。完善河長體系。《條例》第7條規定,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對照法定職責,全省上下以河長制落實為抓手,全面壓實河道管理地方主體責任,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設立省級雙總河長,每條河流均有黨政負責同志任河長,省級河長帶頭履職,構建完善“省、市、縣、鄉、村”5級河長工作體系,5.7萬名河長每年巡河約190萬人次,覆蓋全省15.86萬個河湖水體,形成“省級河長抓推進、市縣河長抓治理、鄉村河長抓管護”和“河長抓總、部門推進、河長辦督導”的工作格局。健全管理體系。《條例》第12條第一款規定,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各地按照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健全省、市、縣河道管理機構,落實管理單位人員和經費保障,加強河道日常養護、安全運行和治理保護。強化保障體系。《條例》第11條規定,應當建立河長制考核評價制度。各地將河長制工作列入真抓實干督查激勵內容,每年組織聯合督查,對市級河長履職績效開展積分考評。省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幸福河湖獎補資金,引導打造具有江蘇特色的生態河湖樣板。
(二)配套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完善規劃標準。《條例》第14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河道保護規劃。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先后制定或者修訂《江蘇現代水網建設規劃》《全省河湖長制工作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關于推進全省幸福河湖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編制完成1510個河湖的保護規劃。《條例》第12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制定河道管理名錄。全省印發《江蘇省骨干河道名錄》,修訂《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對河湖進行名錄化管理,全面劃定2727條河道、154個湖泊的管理范圍。建立協同機制。《條例》第7條規定,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省有關部門聯合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建立省級河長聯席會議機制,蘇浙滬兩省一市建立太湖聯合調度和淀山湖示范區聯創協作機制,省內縣級以上跨界河道聯合河長制實現全覆蓋,建成村級工作站2900多個。增強法治保障。各設區市人大相繼出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河湖管理保護地方法規。《蘇州市河道管理條例》《無錫市河道管理條例》強化了河道利用和保護,《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條例》《鎮江市長江岸線資源保護條例》細化了岸線功能分區管理,《泰州市河長制工作條例》為推進河長制工作落實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撐。
(三)河道綜合功能有效發揮。《條例》第3條規定,河道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防汛抗旱更有成效。全省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開工建設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吳淞江整治江蘇段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穩步推進淮河、太湖、長江流域重點水利工程,以四大水系防洪工程體系、三大調水體系為支撐,成功抗御2020年全域大洪水、2021年“煙花”超強臺風、2022年全域性氣象干旱、2023年梅雨期14輪強降雨,實現無重大險情、無人員傷亡、無重大災害損失。空間管護更加規范。《條例》第三章對涉河項目監管作出規定。省相關部門規范涉河項目審批,通力配合、互相支持,主動作為、依法監管,不斷加強和改進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監管工作。通過優化審批流程,加強監管服務,為涉河項目按時投運提供了保障。糧食安全更有保障。累計完成25個大型灌區、75個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投入規模和工程進度均位居全國前列。全省大中型灌區內高標準農田占75%,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2,農田灌排體系建設逐步完善,糧食安全根基夯得更實。
(四)河湖生態面貌明顯改善。《條例》第21條規定,應當加強河道環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臟水體,定期組織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撈、河道保潔等。重點河湖生境復蘇。2018年以來,太湖綜合治理累計完成河湖清淤2000萬方,打撈藍藻1060萬噸,調水入湖37億方,太湖水質達到Ⅳ類,連續15年實現“兩個確保”。長江、運河生態岸線占比分別提升至64.1%、57.3%。農村河道有效治理。建成示范河道99條,農村生態河道7501條、2.9萬公里。建成生態清潔小流域258個,水土保持率達到97.89%。開展養殖尾水治理,完成池塘標準化改造9833畝。水域面積得到恢復。自2020年起,省財政每年在省級水利發展資金中安排4億元,重點用于洪澤湖住家船餐飲船整治、漁民上岸、退圩還湖和生態修復等項目,完成第一輪洪澤湖治理保護三年工作計劃,5.9萬漁民上岸安居,累計退圩還湖110平方公里。實施固城湖、駱馬湖等重點湖泊退圩還湖,累計清退歷史圈圩292平方公里。
(五)河湖監管效能顯著增強。《條例》第29條規定,應當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各地各部門將日常管理巡查、養護管理巡查、執法監管有效對接,完善流域區域聯動、上下游聯動、部門聯動等長效機制,努力實現河湖監管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開展綜合整治。2018年以來,整治長江岸線違法項目800個,騰退生產岸線81公里。整治大運河各類違法項目258個。立案查處河湖類違法案件4635起,清理非法占用岸線2000多公里,違法問題處置效率和監管水平不斷提高。嚴格采砂管理。《條例》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采砂管理作出具體規定。水利、公安、海事等部門聯防聯動,開展打擊行動3115次,拆解非法采砂船2189艘,長江疏浚砂綜合利用1768萬噸。推進長效管護。各地建立健全專業運行、專人管護、專項保障的長效管護機制。蘇州張家港市聚焦常態長效,年均投入3900萬元用于河道日常保潔維護,推動部門聯動綜合治理。淮安市洪澤區通過推進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五位一體”長效管護機制,強化投入保障,河湖治理保護成效明顯。
二、《條例》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照《條例》逐條進行檢查,發現貫徹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規劃引領作用發揮不夠。《條例》第14條第三款規定,河道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保護規劃相協調。但一些地方在制定河湖保護規劃時,與相關規劃銜接不充分。一是規劃銜接不夠。各地水利、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劃與河湖保護規劃之間協調不夠,基本農田與部分河湖管理范圍重疊,河道管理范圍內有其他部門擅自批準進行的埋線埋管道行為。二是規劃聯動實施不夠。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河湖的防洪、生態等公益性功能關注不夠,部分地區將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劃入河湖范圍,河湖治理保護和綜合功能保障壓力較大。有關部門反映,新一輪“三區三線”劃定后,需要實施退圩還湖的湖泊中仍有較多永久基本農田(其中洪澤湖內有約4.3萬畝)。三是規劃執行不夠有力。有的地方反映,河道管理范圍內存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和建制鎮、行政村,影響了河道治理保護,制約了河道綜合功能的有效發揮。多部門統籌推進河湖系統治理的力度還需加強,部分鎮、村在開發建設、土地復墾、填埋溝渠過程中未充分考慮水系連通,打亂了原有水系,減少了水面面積,造成部分區域排水不暢。此外,《條例》第17條規定,應當劃定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檢查了解到,鎮村級河道管理范圍劃定工作尚未推進,不同部門間對水域界定爭議較大。部分河道管理范圍沒有隨著工程的實施做到同步調整,河道保護范圍的劃定還沒有制定配套的制度,中小河道防洪標準不高,水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二)鎮村河道治理存在短板。《條例》第22條規定,應當對河道淤積情況定期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檢查發現,省、市、縣三級河道管理情況較好,但面廣量大的鎮村級河道在管理體系、經費投入、制度建設等方面存在不足,清淤疏浚計劃尚未制定,日常管理存在較多困難。農村河道“三水”作物(水花生、水葫蘆、水蒿草)在夏季生長茂盛,冬季大量葉片枯萎后沉積于河底,加快河道淤積速度,造成水體富營養化。蘇北地區部分村級河道常年未疏浚,河床抬高,填埋淤積嚴重,甚至出現斷頭河。一是鎮村河長責任還需壓實。《條例》第10條具體規定了河長應當履行的職責。檢查發現,河長制已實行7年,少數基層河長思想有所松懈,履職的積極性有所降低。有的河長巡河工作浮于表面,主動發現和處置問題不多。有的河長推諉責任,對河道管理保護現狀不清楚,對交辦任務不落實。一些地方縣鎮村三級協調聯動不順暢,部分河長甘于充當“傳聲筒”和“稻草人”,并沒有真正將河道治理落在實處。部分農村河道公示牌內容不完整、信息更新不及時。二是政策措施保障不夠有力。《條例》第4條規定,將河道建設、維修養護、管理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在資金投入上,近3年骨干河道和縣級河道整治投入占比81%,鎮村河道整治投入占比僅19%,鎮村級河道投入明顯不足。比如,沛縣安國鎮共有縣、鄉、村級河道95條191公里,縣級河道40公里投入1986萬元,已完成清淤;鄉鎮級河道113公里投入928萬元,還需274萬元;村級河道38公里需要91萬元尚未投入,村級河道清淤投入占比為零。又如,興化市陳堡鎮村級河道清淤因為缺少資金補助,已完成長度占8%,未完成的占92%。在體制銜接上,2018年機構改革后,水利部門農田水利專項資金被劃入農業農村部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村及村級以下溝渠河塘清淤經費缺失。典型剖析發現,和骨干河道、縣級河道相比,鎮村級河道清淤經費缺口最大,其中村級河道清淤經費主要來自區、縣財政及村自籌,中小溝渠清淤治理缺少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三是淤泥棄土處置亟待解決。《條例》第22條第三款就河道淤泥處置利用作出規定。檢查發現,有些河道水草、藻泥、清淤淤泥等被打撈后存放于河道堤坡,短期內難以得到有效處理。有的地方反映,隨著“三區三線”的劃定,城鎮開發邊界嚴格管控,多數湖區(如高郵湖、寶應湖等)及周邊納入生態紅線或者永久基本農田范圍,湖區周邊堆土困難,棄土處置問題成為河湖治理的重要制約因素。
(三)長效管護能力還需提高。《條例》第20條規定,應當加強河道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積極培育河道維修養護市場,提高河道管護效能。一是河道長效管護機制不夠健全。農村黑臭水體仍然存在,有的地方集中整治過程中采取的短期、臨時措施,未能從根本上改善水體質量。高標準農田項目灌排溝渠“重建輕管”現象依然存在,尚無管護資金投入。未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片區的耕地排灌基礎建設欠賬多,有的泵站、涵閘、溝渠年久失修。二是污染源頭管控有待強化。《條例》第27條對傾倒、排放廢棄物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檢查發現,由于河湖沿線開發利用強度不斷提高,一些工業企業和餐飲、洗車等“小散亂”排水戶的污水亂排放行為時有發生。城市污水管網歷史建設欠賬較多,混流污水以及城市面源污染等污染物均隨雨水混流入河,造成水體污染,影響水環境質量。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仍有難點,少數地方秸稈還田產生的“跑馬水”直接排入河道,影響河道水質。池塘標準化改造力度還需加大,養殖尾水排放監控監管措施仍需完善。三是農村河道管護力量不足。縣區普遍存在河道管護人員不足,年齡偏大,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等情況。某鄉鎮管護人員平均年齡超過70歲,應對和處理河道污染物的能力不夠。有的地方反映,雖然河道管理范圍和管護質量要求逐年提高,但是每公里管護費用標準10年來都沒有變化且資金撥付不及時。清淤小型機械裝備不足,不能滿足清淤疏浚的實際需要。四是《條例》宣傳普及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條例》第8條規定,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護相關知識。檢查了解到,相關部門宣傳缺乏針對性,沒有針對農村留守老年人多、群眾不同的生活和種養習慣開展通俗易懂的宣傳,基層群眾特別是沿河而居的群眾護河意識不強。《條例》立法后評估報告顯示,有60%的民眾表示不清楚河道管理區和保護區禁止從事的活動。河道范圍內亂占、亂建、亂排等現象依然屢禁不止,企業和群眾愛河護河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有待加強。
(四)執法監管存在薄弱環節。《條例》第46條至55條對違法行為查處、跨區域聯合執法等做出規定,但執行力度仍然不夠。一是跨界河道聯合執法機制還需強化。不少地方和部門反映,跨界河湖之間相互配合、協同治理、聯合執法、責任共擔的工作機制不夠有效,鄉鎮與鄉鎮之間、村與村之間界河共抓共管共治的合力有待加強。有的地方由于上游地區水面漂浮物打撈力度不夠,下游骨干河道水面常有漂浮物聚集,河道環境承載壓力較大。有的地方為保下游斷面水質,建設閘壩并常態化關閉,水系不暢通,水動力不足,水體自凈功能弱,個別地方有汛期突擊開閘排污現象。二是監管效能有待提升。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違規搭建停車場,在河道護堤違規建設農家樂、雞鴨養殖場等現象時有發生,河道安全存在隱患。針對河道管護中發現的違規占用、墾坡種植、非法取土問題,一些干部存有擔心矛盾激化、引發信訪風險的顧慮,不敢嚴肅處理。有關部門反映,船舶水污染依然存在,每年接收和處置的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總量明顯低于轄區航行船舶實際應當產生的數量。三是執法力量較為薄弱。基層水政隊伍年齡老化問題較嚴重,年齡結構存在斷層,執法力量薄弱,執法效率不夠高。個別地方反映,從事河道非法采砂運砂作業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四是監管信息化手段缺乏。《條例》第13條規定,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目前,管理手段仍以人工巡查等傳統方式為主,對衛星遙感、視頻監控、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較少,對河道全鏈條、全維度、全時段的監管手段還不夠多,信息化和數字化程度較低。
(五)資源利用水平有待提升。《條例》第三章第30條至36條對河道開發利用和工程建設作出規定。檢查了解到,河湖漁業、砂石、文化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水平還不足。一是自然資源利用結合實際不夠。地方政府河道采砂規劃尚未編制。有的地方在河湖采砂問題上采取“一禁了之”或者“一刀切”的方式,河道資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二是文化資源挖掘深度不夠。《條例》第16條規定,應當加強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河道的保護。如何把河道的生產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充分發揮出來,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一些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河道保護不夠,涉及河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進行充分挖掘,文化價值沒有充分體現,傳承與弘揚河道文化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三是社會資本投入不足。當前河湖治理以政府投入為主,中央和省級投入主要用于流域性、骨干河道治理和保護,投入渠道相對單一。一些地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不足,在探索如何引入市場機制、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方面研究不夠。
三、推動《條例》貫徹實施的意見和建議
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河道管理保護放在打牢安全發展根基、推進鄉村振興、高水平建設農業強省的全局中去謀劃和部署,堅持生態優先、系統治理、標本兼治、多措并舉,推動河道管理保護水平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打造“水清、岸綠、河暢、景美、生態、安全”的人居環境,推進《條例》貫徹實施。
(一)深化認識,推進法定責任落實。各地要充分認識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把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作為建設新時代魚米之鄉的重要抓手,形成各級政府強化組織領導與政策支持,各相關部門全面履職盡責,社會力量和市場共同參與的河道治理工作格局。一是注重規劃引領。地方政府要把河道管理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綜合考慮防洪排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交通航運等要求,科學規劃水系建設,加快規劃修訂完善。優化河湖空間布局,推進國土空間規劃和河湖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相互銜接,切實把“底圖”做好、把“邊界”劃清,發揮規劃的前瞻性指引性作用,保障各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二是強化河長制落實。充分發揮河長制的制度優勢和河長的作用,加強統籌協調,細化縣、鎮、村各級河長職責分工,確保農村河道真正有人問、有人管。制定和完善考核全面、標準規范、權重合理、方法有效的河長制監督考核機制,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督促基層河長履職盡責。瞄準河道管理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著力提升河長工作水平,推進河長制從“有名有責”到“有能有效”轉變。三是加大政策支持。要研究制定加強河道治理的政策措施,完善退圩還湖、清淤疏浚、長效管護等財政扶持機制,落實對鄉鎮、街道、村等基層單位河道治理管護經費投入、人員保障。對蘇北、蘇中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的村莊,鼓勵進一步盤活村集體資產,建議省政府研究制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中新增土地指標用于農村環境整治的實施意見,加強鎮村級河道政策保障力度。
(二)夯實基礎,完善管理制度標準。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制度、規范、標準,讓《條例》真正落地生效。一是加快名錄制定。扎實開展河道調查評價、登記、名錄公布等基礎性工作,摸清“底數”和真實情況。科學制定河道近期、遠期清淤疏浚計劃,有重點、分階段推進河道整治、水系連通、生態修復。盡快出臺縣管河道和鎮村河道名錄,并同步做好事權劃分,明晰河道整治和日常管護責任,確保工作不留空白。二是明確管理和保護范圍。推進鄉鎮級河道管理范圍劃定。根據骨干河湖管理范圍的更新變化,進行同步調整。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河道保護要求,出臺河道保護范圍劃定的相關配套制度,推進河道保護范圍劃定工作。三是完善標準細則。水利、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部門要研究細化河湖淤泥、棄土的處置標準,推進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自然資源會同水利等部門在“河道劃界后確權登記”等方面完善實施細則,明確水利、公安、交通、文旅等部門在水上旅游、水上運動等相關項目中的職責。
(三)系統治理,提升河道環境質量。河道水污染治理,問題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必須切斷污染源頭,才能促進水體“長流、暢流、清流”。一要聚焦工程管理。對涉河建設項目組織專家科學論證,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遏制涉河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對已審批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批復要求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和檢查,有效預防涉河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對未經審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圍墾、侵占水域灘地等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促進項目管理依法、規范、有序進行。二要聚焦項目融合。村及村以下溝渠河塘治理要按照市縣負總責、鄉鎮具體落實的要求,結合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公共空間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特色鄉村建設等項目加以推進,因地制宜開展農田排灌系統生態化改造。三要聚焦水系連通。注重水系連通和引水活水,改善水體流動條件,重點解決貫通、清淤、垃圾等突出問題,做好打通斷頭河、清淤拆違、生態調水等工作,盡快全面消除農村黑臭水體。四要聚焦源頭治理。對河道進行全面排查,加大主要河道、重點河段和重要時段的巡查密度和力度,對涉河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處理。按照“能集中則集中,宜分散則分散”的治理原則,推行污水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的建設方式,促進河湖水質有效改善,補齊農村人居環境短板。
(四)嚴格執法,推進河道長效管護。加大對河道管理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遏制違法行為發生。一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升科技監管水平,嚴厲打擊涉水違法犯罪活動,為推進河道長效管理夯實隊伍基礎。河湖長制治理體系要跳出水利內部思維局限,依靠多部門聯合開展,深化跨界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形成上下游、左右岸、部門間聯防聯控的工作合力,提升依法治水能力。二是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細化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運管單位責任,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監督”的長效管護機制,做到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鞏固河道治理成果。針對近期相關審計中發現的高標準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缺失的問題,要推進體制機制改革,明確管護責任,健全管護組織,落實管護經費,確保高標準農田的綜合效益得到長期持續發揮。三是運用現代化管護手段。注重從需求側出發,開展先進適用河道清淤設備的研發推廣,引導裝備制造企業開展新裝備創制,提高河道管護的機械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互聯網+”“機器人+”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河道、水利設施情況進行重點實時監控,探索“無人機定時巡查+保潔船自動清理”等模式,提高河道管護現代化水平。鼓勵公眾參與河湖管理,不斷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合理利用,發揮河道綜合效益。要處理好河道保護與科學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推動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一要探索資源利用。對南水北調沿線洪澤湖、駱馬湖禁止采砂的規定,省政府要因地制宜,針對非輸水河道,同國家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研究編制采砂規劃,探索疏浚砂綜合利用方法,推進砂石合理利用。省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淤泥、藻類、秸稈處理技術研究,根據不同污染類型,細化還田標準和措施,推進就地就近還田,減輕地方清淤處置的負擔。省政府要向國家相關部門積極反映,對一年生魚種實施有限開禁,降低河湖水體氮磷總量,探索禁捕退捕后符合江蘇實際的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新路徑。二要拓寬資金來源。吸引社會資本,探索PPP模式在水污染防治、農村河道管護、黑臭河道治理等領域的項目建設運營,積極培育環境治理、維修養護、河道保潔等市場主體,充分發揮社會資本在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等方面作用。三要發揮多種功能。治理農村河道,在滿足防洪、排澇、供水、灌溉等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保護河道原生態和傳統風貌,實現河道暢通、水流清澈、堤防安全、環境整潔。治理城市河道,在提升景觀功能的前提下,要滿足人民群眾親近自然、回歸自然的需求,把河道治理和城鎮景觀、休閑娛樂、歷史人文等功能結合起來,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系統。要保護好、利用好河湖資源,進一步發揮河湖在生產生活、生態景觀、人文旅游中的多種功能,努力讓“水韻江蘇”成為高質量發展的最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