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3件地方性法規、3個重大事項決定向社會進行發布、作出解讀,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袁功民主持發布會。
發布會邀請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呂小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省生態環境廳一級巡視員于紅霞、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曹麗虹圍繞此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相關法規有關情況進行解讀并接受記者提問。
關于《關于嚴格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為江蘇高質量發展提供空間保障的決定》
袁功民: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以人大決定的方式來強化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有利于凝聚全省上下共識,增強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有利于把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轉化為全體人民共同意志,形成《規劃》法定效力;有利于推動各級政府和有關方面精心組織《規劃》實施并加強監督檢查,為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空間保障。
《決定》主要包括四個部分,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意義、編制、實施、監督、保障等要求。一是充分認識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貫徹實施的責任感和自覺性。二是認真落實“多規合一”要求,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推進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逐步形成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三是突出底線約束和剛性管控,推動國土空間規劃落地實施,要求嚴格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三區三線”管控等要求,維護規劃權威。四是強化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健全責任落實和保障機制,強調要加強實施監督,健全制度保障,強化責任落實,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剛性管控要求,形成共同推動國土空間規劃落地見效的合力。
關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決定》
袁功民: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決策部署,省人大常委會將圍繞碳達峰碳中和作出決定列入2022年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計劃。省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決定》,為我省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決定分為五個部分、共20條。第一部分是明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總體要求(第1至3條),包括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思想,以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為基本原則,切實加強黨對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領導。第二部分是構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機制(第4條、第5條),包括組織領導機制和協調推進機制,突出組織建設和機制建設。第三部分是加快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第6至12條),明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重點領域和關鍵舉措,包括能源領域低碳轉型、產業綠色發展、節能增效、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系統碳匯、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等領域的目標任務。第四部分是強化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撐保障(第13至18條),體現政府與市場雙輪驅動、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協同發力,包括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政策支持體系、市場化機制、碳排放和碳匯統計核算體系、碳達峰碳中和宣傳教育、考核評價體系等方面的支撐。第五部分是發揮地方人大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第19條、第20條),強調地方人大要加強對本地區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情況的監督,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的作用,展現人大責任擔當。
關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強化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決定》
袁功民: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進行了很多探索實踐,取得了較好成效。此次制定《決定》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進一步夯實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二是更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加快補齊災害事故風險監測預警、應急指揮、救援力量、應急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項,進一步提升應急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三是推進全省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系統謀劃加快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實招硬招,一體推進“四個體系、四項能力”建設。
《決定》共包括監測預警、指揮調度、應急救援、應急保障等四個方面10條具體內容。監測預警體系方面,要求提高災害事故風險智能感知和早期識別能力;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直達基層的預警“叫應”機制。指揮調度體系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應急指揮部體系,建成自上而下的應急指揮平臺體系。應急救援體系方面,要求強化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加強重型機動、高速公路、化工園區等消防救援隊(站)建設,提升災害事故的應對處置能力。應急保障體系方面,要求統籌推進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保險制度,加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建立救援救災車輛、船舶省內免費通行長效機制,強化“三斷”(斷網、斷電、斷路)情況下的應急通信保障等。
關于《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呂小鵬:2021年7月,長三角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該條例列為協同立法項目,并明確由江蘇省牽頭落實。11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主要特點:一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最新決策部署。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大保護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將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等最新要求制度化、具體化。二是正確把握船舶污染防治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在長江大保護背景下有效解決長江江蘇段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問題;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強化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形成船舶污染防治監管合力;堅持區域協同、共同治理,推動蘇、滬、皖三地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協調機制,推進長三角區域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堅持聚焦重點、守住底線,以內河船舶污染防治為突破口,精準解決內河船舶污染物“上岸難”等問題。三是努力突出江蘇地方特色。緊貼實際、適度前瞻,推動構建符合江蘇實際、具有江蘇特色的長江船舶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條例共9章69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氣污染防治、作業活動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區域協作、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一是船舶水污染防治;二是船舶大氣污染防治;三是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四是聯合監管和區域協作。
回答記者提問
新華日報記者:江蘇是航運大省,長江江蘇段進出港船舶數量多,相應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壓力也比較大。請問在日常監管中遇到哪些問題?條例主要有哪些創新舉措?
呂小鵬:近年來,隨著長江大保護觀念的深入人心,沿江港口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進程加快,洗艙站、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碼頭和船舶岸電設施等新興綠色環保項目,在船舶污染防治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其建設、使用、監管等方面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撐;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轉運、處置各環節涉及的監管部門眾多,現行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在船舶污染物聯單管理過程中的職責尚未明確;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和污染風險較大,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污染風險管控與長江大保護的要求還不相適應。此外,近年來我省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創新實施的“一零兩全四免費”治理機制、船載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江蘇模式”等有效做法,為上升為制度規范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這項立法的出發點,就是在長江保護法的基礎上,結合長江江蘇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難點、特點,補充細化有關規定,出臺更有針對性、更具江蘇特色的長江船舶污染防治規范。例如,條例第十條第三款明確要求“內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應當免費”,為內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費接收提供了法律依據,將“一零兩全四免費”治理機制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江蘇模式”等先進經驗通過法規進行了固化,為日后相關機制的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提供了法律遵循。
省電臺記者:考慮航運的流動特性,船舶跨市甚至跨省流動的情況比較普遍,必會給長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監管帶來一定的困難,請問《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是否考慮到這個問題,具體是怎么要求的?
夏正芳: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是長三角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的協同立法項目,由我省負責牽頭落實,也是充分考慮了航運的流動性特點所作出的安排。為此,我們加強與上游的安徽省和下游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的溝通與協調,召開協同立法會研究需要協同的內容,并協商確定了協同的形式,即在關鍵條款與核心內容上保持一致,同時各地根據當地情況作出符合實際的制度安排。目前通過的條例中,我們專設“區域協作”一章,重點解決船舶污染防治跨區域聯合監管的難題。此外,三省市還就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費接收,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單殼船的停泊作業,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送交期限,先送交污染物再裝卸作業等關鍵內容達成了相關共識,條例也根據江蘇實際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據了解,上海與安徽的立法也在按計劃進行之中。相信,這次協同立法是長三角地區的又一次創新。
關于《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夏正芳:“十三五”以來,我省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空氣質量持續改善。2021年末,全省PM2.5濃度為33微克/立方米,創有監測記錄以來最好水平,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獲得感顯著增強。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PM2.5源解析表明,機動車和工業排放已并列成為PM2.5的主要污染源。除機動車外,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顆粒物與機動車相當,污染不容忽視。因此,迫切需要控制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已于11月25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采用廢舊立新方式,共六章六十一條,分別為總則,預防和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主要內容為:(一)強化組織領導和監管協作;(二)強化綜合治理,突出源頭防范;(三)加強使用環節全方位管控;(四)全面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修監管力度。
回答記者提問
中國江蘇網記者:剛剛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請問《條例》的出臺是基于什么背景?有哪些現實意義?
于紅霞:現行《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于2001年出臺施行,其后經歷了四次修正、一次修訂,其調整對象僅針對機動車,不包括非道路移動機械。《條例》的出臺,主要是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增強人民群眾藍天幸福感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省在工業、揚塵污染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隨著全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快速增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有助于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事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二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剛性要求。2021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了“持續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的更高要求。從我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情況看,多項工作法律支撐不足,工作開展存在困難,亟需通過立法來確保各項措施有效執行。三是提升移動源污染監管能力的現實需要。我省移動源監管在源頭防控、執法監管、I/M制度實施、燃料監管等方面存在短板。因此,有必要加快推進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切實解決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人民與權力》記者:請問《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與原來的《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相比,新增了哪些重要內容和舉措?
于紅霞:本次立法修訂采用廢舊立新的方式,在內容上做了很大修改和完善:一是監管對象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從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上強化監管;鼓勵重點管理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排放檢測機構進行排放檢測,重點管理非道路移動機械憑檢測達標報告,且現場未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一年內免予監督檢測。二是完善監管手段,對在用車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測、遙感監測、攝影攝像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除依法處罰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暫停其網絡連接。三是建立“環保取證,公安處罰”聯合執法機制,對排放黑煙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機動車所屬單位逾期未按照維修復檢告知單的要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并復檢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每輛機動車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對機動車所屬單位處以罰款。四是將設備供應商或代理商納入監管,嚴厲打擊銷售不符合標準、規范的軟件,或者協助檢驗機構篡改、偽造檢驗數據的行為。
關于《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曹麗虹:條例立法工作于去年5月份正式啟動,歷時一年多時間完成,立法過程中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建議,圍繞“五大振興”細化落實上位法要求,從法規制度層面完善我省鄉村振興“四梁八柱”,對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在我省更好地貫徹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全面貫徹中央和省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著力解決實際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具有江蘇特色的制度安排。條例進一步明確鄉村振興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明確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規劃體系以及規劃編制實施工作機制,對標對表五大振興分別作出具體規定,針對鄉村人才、土地、資金等問題,回應基層關切,完善制度設計,強化要素供給,破解瓶頸難題,明確了包括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需求等一些具體舉措。
回答記者提問
省電視臺記者:產業興旺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點任務,條例明確要促進農業高質高效,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曹麗虹:產業興旺是解決農村一切問題的前提。只有實現鄉村產業振興,促進農業高質高效,才能更好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對于促進農業高質高效,條例從五方面作了規定,包括守牢糧食安全底線、強化耕地支撐作用、強化科技創新推廣、強化鄉村產業發展、強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等。條例明確,應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托鄉村優勢特色資源,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現代快報記者:條例提出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曹麗虹: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這體現黨對鄉村建設規律的深刻把握,充分反映了億萬農民對建設美麗家園、過上美好生活的愿景和期盼。對于促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產業發展是基礎,條例還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包括推動美麗鄉村建設、推動城鄉融合發展、完善鄉村治理體系、推動鄉村文化繁榮等。條例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扎實穩妥推進鄉村建設,以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為重點,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逐步使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