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已成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近年來,國家和省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動數據產業發展。
為了貫徹實施好國家和省有關決策部署,更好地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通和應用,推動數據要素更好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加快建設數實融合強省,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數據條例》。條例共10章79條,分別為總則、數據權益、數據資源、數據流通、數據產業、數據應用、數據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建立健全數據工作體系
《條例》完善數據管理體制機制,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對數據工作的領導,促進全社會數字化轉型;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全省數據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數據工作;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法承擔相關監管職責;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相關工作。正確把握數據工作基本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促進發展、保障安全。建立數據工作專家咨詢機制,選聘專家,為數據工作重大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持。與長三角等區域其他省市建立數據跨區域協同發展機制,在數據標準規范統一、數據安全可信流通、算力資源合作發展、數據市場一體化、數字經濟統籌協同、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等方面加強協作。對在數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加強數據權益保護
數據權益保護,是數據要素市場活動有序進行的基礎,是實現數據合規、高效、有序流通的前提條件,是維護數據要素市場秩序和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保障。《條例》在地方立法權限內,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要求,探索建立數據權益保護機制。規定本省保護個人、組織依法享有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與數據有關的權益,并明確數據持有、使用和經營權益的內容。確立公共數據、企業等經營主體數據和個人信息相關數據授權使用機制,建立數據產權登記制度。細化數據處理者的權利義務,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效銜接。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獲取的個人信息相關數據的使用規則。對“大數據殺熟”等行為進行規制,明確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網絡數據、算法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的活動。
三、統籌數據資源管理
規范和加強數據資源管理,有利于更好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條例》規定本省建立健全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一是加強公共數據供給。建立公共數據統一目錄管理和分類管理制度;強化公共數據資源匯聚,實行清單化管理,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匯聚清單;推動公共數據回流,上級政府部門通過垂直管理業務信息系統收集的公共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向下級政府部門回流;統籌建設全省基礎數據庫、主題數據庫,推動數據共建共享;落實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制度。二是引導企業等經營主體提升數據治理能力。鼓勵實施數字化改造,開展數據全流程、標準化收集和治理,推動數據互聯互通和協議轉換,實現數據融合和匯聚。三是促進個人信息相關數據合理利用。鼓勵個人匯聚其來源于多個途徑的個人信息相關數據,通過授權使用等方式參與數據創新應用,實現個人信息相關數據的價值。明確提出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數據資源情況調查,為制定相關政策、推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供支持。
四、推動數據流通交易
數據流通是實現數據要素價值釋放的關鍵。《條例》規定完善數據流通交易體系,統籌推進數據安全高效流通交易,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相關標準、規則,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一是探索建立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健全數據資產管理制度,穩妥有序推進數據資產評估;推動企業、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數據資源進行會計處理。二是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機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共享、開放公共數據;建立健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機制,規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三是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依法進行數據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開展數據交易;明確數據交易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鼓勵數據相關服務商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服務。四是規定數據交易場所應當依法設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交易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利用財政資金采購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
五、培育壯大數據產業
培育數據產業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培育數字經濟、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制定數據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培育發展數據匯聚處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關產業,推動構建數據產業生態體系。鼓勵各地區結合實際優化數據產業布局,推進數據產業發展載體建設,促進數據產業集群化發展。完善數據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推進數據領域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推動先進技術產業化應用。鼓勵、支持數據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數字技術創新與數據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數據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數據集成、數據經紀等服務;建立數據企業認定機制,明確認定標準、程序,引導、支持數據企業發展;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個人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數據企業。制定數據產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性措施、依法設立相關基金支持數據產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數據產業相關企業信貸支持力度。
六、促進數據應用創新
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建設典型數據應用場景,推進數據應用創新,對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規定統籌協調數據應用場景建設,推進數據應用創新,引導數據在不同領域融合應用。鼓勵企業開發利用數據資源,構建數據驅動的企業管理新模式;鼓勵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數據共享,支持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大力發展人工智能,促進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與規范監管。推動數據在工業、農業、服務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應用,促進產業創新發展。深化智慧城市發展,推進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推動數據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方便企業和群眾。加強數字政府集約化建設,提高政府運行服務效能。
七、強化數據安全保障
數據安全是數據管理的底線,對經濟社會具有重大深遠影響。《條例》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數據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強化數據安全技術支撐,將安全貫穿數據供給、流通、使用等全過程,更好地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完善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建立健全重要數據處理活動的風險評估和報送機制,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明確數據安全責任主體,要求依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處理全流程安全防護。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相關監督管理,健全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數據出境活動。鼓勵開展數據安全技術攻關和安全產品研發,構建良好數據安全產業生態。
八、完善相關保障措施
為強化數據發展工作保障,《條例》從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標準體系建設、人才培養、行業管理、糾紛化解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合理規劃建設數據基礎設施,探索建設數聯網,推進數據流通技術研發和集成應用,推動建立可信數據空間。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社會數據認知和應用水平。改進監管技術和手段,完善監管體系,對數據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推進數據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開展數據工作評估督導。鼓勵先行先試,建立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支持在制度機制等方面積極探索。
以上是數據條例的主要內容。這部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更好發揮我省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讓數據充分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