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出臺的條例對機構人員、形式范圍、程序實施、保障監督等作了規范,進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的覆蓋范圍,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強化了法律援助的保障監督,對于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邀請參與條例修訂的兩位嘉賓為大家作全方位解讀。
特邀嘉賓
張亦軍 省司法廳一級巡視員
馮 雷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
問:據了解,我省早在2001年就出臺了《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2005年作過一次修改,距今已近20年,此次全面修訂是在什么樣的背景下開展的?
張亦軍:法律援助工作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民生工程。一直以來,我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是全國較早出臺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施行20多年來,為推動我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訂,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一是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提出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2015年,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對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系統部署。本次修訂首要的就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家相關文件的要求。二是為了貫徹實施上位法新規定及配套制度。我省法律援助條例自2001年施行以來,在2005年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作過一次修改,距今已近20年。在此期間,上位法和國家相關規定都發生了較大變化。2021年《法律援助法》頒布出臺,2023年司法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印發了《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并修訂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省條例與上位法新規定和國家新要求存在諸多不一致、不協調之處,亟需進行全面修訂。三是為了揚長補短,推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臺階。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示范全國的好做法,但也暴露出制度不夠完善、服務供給不足、保障不夠充分等問題,很有必要通過修改條例將好的經驗提煉固化到法規中,同時有針對性地補齊短板弱項,更好地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問: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和范圍是衡量法律援助供給力度的重要體現,直接影響受援對象的法治獲得感。本次修訂在擴大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和范圍,加強法律援助供給方面有哪些規定?
馮雷:拓展法律援助服務的覆蓋面是本次修訂的重點,也是各方面關注的焦點,大家都希望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服務的供給力度,更好地與江蘇經濟大省的地位相適應。立法過程中,我們綜合各方面意見,充分考慮我省實際,特別是法律援助的承載能力,做到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按照應援盡援的原則,適度擴大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和范圍,進一步強化了法律援助的供給。一是進一步豐富了法律援助的服務形式。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復議案件代理”單列為法律援助服務的類型之一,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將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由六類增加到七類。二是進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服務的事項范圍。在國家和我省現有規定基礎上,把就享受義務教育權利,遭受校園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農作物和養殖產品等受到損害,征地拆遷權益受損嚴重,使用偽劣農資產品造成經濟損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等主張相關權益或者請求補償賠償,納入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同時,明確了四類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六類不受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的特殊人員。三是進一步完善了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將各地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工作經驗上升為法規內容,明確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放寬;同時,對收入剛超過最低工資標準,但因特殊情況導致支出增加而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規定“申請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的,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四是進一步強化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援助。總結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成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對辦案機關可以通知或者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情形分別作出要求。
問:干事創業關鍵在人,機構健全、分工明確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次修訂,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張亦軍: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確實需要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力的隊伍支撐。針對法律援助機構設置不規范、人手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設立法律援助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列舉了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的七項具體職責。同時,總結近年來省政府民生實事法律援助站點建設的實踐經驗,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城鄉社區以及有關部門、單位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就近提供解答法律咨詢,協助、引導、接收法律援助申請,協助開展申請核查,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等。在拓展法律援助服務供給方面,規定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結合自身職責和工作實際,向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提供與其特點和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援助服務。同時,細化了個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明確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案件類別,根據法律援助人員專業領域等建立法律援助人員名冊,實施分類、動態管理。另外,明確規定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
問:開展法律援助立法屬于民生實事項目,要想使這項惠民工程取得利民之效離不開有力的保障和監督,條例對此有哪些具體規定?
馮雷:修訂法律援助條例是省委依法治省辦今年的法治惠民實事項目,是一項實實在在的民生工程,保障和監督是否到位直接影響民眾能否享受到這項惠民政策的紅利。為此,條例進一步完善了保障和監督方面的制度設計。在經費保障方面,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鼓勵社會捐贈,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法律援助。在制度銜接方面,建立了法律援助與訴訟、仲裁、公證、司法鑒定等費用減免銜接機制,法律援助人員辦案互助機制,長三角區域交流協作機制以及與群團組織溝通聯系機制等。在質量監督方面,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監管職責,規定可以通過服務評價、激勵保障、積分管理、會費減免、質量考核等方式,督促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另外,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訴查處制度,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資金使用等情況。
問:本次修訂根據法律援助法取消了經濟困難狀況證明制度。這項制度取消后怎么才能保證法律援助資源用到符合條件的群體身上?條例在新舊制度銜接方面有哪些規定?
張亦軍:法律援助法在取消經濟困難狀況證明制度的同時,也強化了法律援助機構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進行核查的職責。我們按照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在修訂后的條例中建立了核查機制,細化了對申請人、法律援助機構以及有關單位的相關要求。一是規定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如實說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不得隱瞞和虛報,并簽署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授權書;二是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線上核查機制,明確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三是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協助;四是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經核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可以說,條例從強化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的過程管理出發,作出閉環的制度設計,全力確保法律援助資源留給最需要的人,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問:程序完善是工作規范的重要保障。本次修訂在健全法律援助程序方面有哪些規定?
馮雷:為了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對法律援助法關于法律援助程序的原則性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在確保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基本程序完整的基礎上強調了重要環節的工作要求。在申請受理環節,對信息公示、申請渠道、申請材料、申請處理、經濟困難狀況核查、審查回避等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在辦案機關通知環節,為解決實踐中有的辦案機關沒有給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預留足夠時間的問題,明確辦案機關的提前通知時限;同時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明確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在法律援助人員指派環節,針對受援人為未成年人或者遭受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群體性糾紛以及其他案情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法律援助案件等特殊情形,對承辦人提出更高要求。同時,對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提出異議的,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異議審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