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城市機動車的保有量逐漸增加,由此產生的尾氣污染問題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其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排氣等移動源排放,又是與工業排放并列的我省PM2.5首要污染源。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需要更有力法治保障。在不久前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月28日中午,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宣傳處和江蘇新聞廣播聯合制作的“談法論治”特別節目,邀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英劍波,就《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解讀。
《條例》實施后,對機動車的排氣監管主要從哪幾個方面開展?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條例將對機動車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檢驗、維修以及油品使用等環節全流程加嚴管控:
1.做好生產進口環節環保信息公開。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保證生產、進口的機動車產品污染控制技術信息與公開的環保信息一致。
2.確保生產銷售的機動車符合排放標準。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3.確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規范開展排放檢驗。機動車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或者代理商應當銷售符合標準、規范的檢驗設備以及配套軟件;不得協助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修改設備及配套軟件參數的方式,篡改、偽造檢驗數據。
4.確保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對排放超標車輛規范開展維修。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繁多,如何實現有效的監管?
2021年,我省機動車保有量2365.9萬輛,位列全國第三。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之外,保有量較少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如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排氣污染也值得重視。據不完全統計,全省11類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設備約63萬臺(輛);數據顯示,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NOX(氮氧化合物)約是機動車排放總量的50%;PM2.5排放是機動車排放總量的2.5倍。
節目中,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英劍波介紹,本次立法修訂采用廢舊立新的方式,在內容上做了很大修改和完善,突出的變化有五個方面:
1.將非道路移動機械納入監管。明確我省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對納入排氣污染防治重點管理目錄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統一編碼管理,并對其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不得使用。
2.加大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廣使用力度。支持充換電站、加氫站等新能源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采取提供通行便利、停車收費優惠等措施優化新能源機動車使用環境。
3.對監督抽測超標車輛建立“環保取證,公安處罰”的聯合執法機制,重點消除柴油車冒黑煙現象。規定對在道路現場檢測中發現的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為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4.全面加大機動車排放檢驗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全面提升檢驗機構違法成本,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行為,處罰金額下限由原來的二萬提升至十萬。
5.強化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或者代理商責任。造成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虛假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或者代理商協助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修改設備及配套軟件參數的方式篡改、偽造檢驗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普通車主應該做些什么?
節目中,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英劍波提醒,條例實施后,車主們應當自覺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確保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規范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不得干擾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功能,不得偽造、擅自刪除或者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中的數據。
二是車輛定期進行排放檢驗。禁止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
三是使用達標油品及添加劑。
四是抽測超標后要及時維修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