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三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是憲法法律賦予省和設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以高質量立法護航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別是關于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按照“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工作要求,立足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功能定位,聚焦重點領域、短板弱項和社會關切強化法規制度供給,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為推進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重點要求:把握立法政治屬性,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地方立法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及時準確將黨委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地方性法規,始終保持立法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立法為民理念,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始終站穩人民立場,保障和維護人民利益,做到立法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植根人民,使立法更好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得民心;發揮人大主導作用,加強對立法選題的統籌協調,改進對法規起草的組織領導,強化對規范內容的審議把關,更好發揮立法機關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體現地方立法特色,堅持特色為魂、精細為本、創制為要,從本地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創造性地提供法規制度保障,因地制宜解決實際問題,提高立法的精細化、精準度,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準確把握地方立法功能定位和權限范圍,嚴格遵循憲法法律,嚴守不抵觸底線,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法律體系和諧統一。
一、落實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各項制度
1. 協助黨委召開立法工作會議。每屆人大任期的第一年,報請同級黨委召開一次立法工作會議,確定一段時期內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明確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的重點立法任務,提出完善立法工作體制機制的具體舉措,推動立法工作與時俱進、創新發展。
2. 堅持規劃計劃報請黨委審定。圍繞中心大局把握立法重點、安排立法項目,扎實做好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編制工作,經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后報請同級黨委審定。建立落實黨委關于立法工作決策部署的快速反應機制,為貫徹落實黨委決策部署提供及時有效的法治保障。
3.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重大立法爭議事項提請黨委研究決策。重要法規草案基本成熟后報告黨委,經黨委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提請審議。增強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自覺性、主動性,做到應報盡報、及時報告。
4. 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黨組作用。常委會黨組常態化、規范化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及時解決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積極向黨委提出立法決策建議,落實黨委決策意見,保證黨委立法意圖實現,切實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政治責任。
二、協調推進重點領域立法
5. 加強經濟立法。圍繞實現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目標,適應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注重加強經濟領域立法,破除制約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著力催生新發展動能,激發新發展活力,打造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6. 重視民生立法。圍繞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眾,注重加強民生保障領域立法,著力解決公共衛生、社會保障、就業、教育、養老等方面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健全公民權益保障和利益協調機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7. 突出生態立法。圍繞建設美麗江蘇,推動可持續發展,注重加強生態環保領域立法,正確處理好推動經濟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關系,著力解決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備的問題,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規制度體系。
8. 完善社會立法。圍繞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注重加強社會治理領域立法,針對社會建設、社會管理和基層治理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著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拓展社會發展新局面。
9. 強化弘德立法。圍繞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人心,注重加強道德文明領域立法,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品行要求及時上升為法規規范,著力推動解決意識形態和道德領域的突出問題,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10. 注重文化立法。圍繞激發文化創新創造活力,推動文化繁榮興盛,注重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健全人民文化權益保障、文化創作生產、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體制機制,著力完善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傳播,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
11. 推進協同立法。圍繞實施省內、淮海經濟區、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推動區域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注重加強區域立法協同,著力創新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強化生態環境共保聯治,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快公共服務便利共享。
三、統籌做好立法重點環節工作
12. 精準選擇立法項目。圍繞中心工作,把準立法方向,選準立法項目。拓寬立法選題來源渠道,注重從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社會公眾立法建議中選取立法項目。健全法規立項論證制度,加強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論證,處理好事項重要性與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關系,切實做好立法選題論證工作。
13. 改進規劃計劃編制工作。在精準選題的基礎上,科學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突出重點領域立法,兼顧其他方面立法需求,統籌制定新法和修改、廢止舊法,合理安排立法時序,增強規劃計劃的可執行性。建立立法規劃中期評估和立法計劃調整機制,適時評估調整規劃計劃。
14. 落實法規起草責任。明確立法項目牽頭起草單位,督促落實起草責任,保證起草工作組織落實、任務落實、時間落實、職責落實,確保起草工作穩步有序開展。推行起草工作專班模式,由人大相關專工委、法工委、政府法制部門、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等組成工作專班,負責調研起草工作。
15. 加強對起草工作的指導協調。相關專工委主動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情況、提出建議、督促進度,指導牽頭起草單位做實調研起草工作、提高法規草案質量。根據需要,實行重要法規起草小組雙組長制,由常委會分管負責人和政府分管負責人共同擔任起草小組組長。
16. 構建多元化法規草案形成機制。綜合性、基礎性、全局性重要法規可以由人大相關專工委組織起草,涉及多部門管理職責的法規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門組織起草,探索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學術團體、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起草法規草案。
17. 提高專工委審議審查質量。相關專工委提前介入,前移工作關口,加強調研論證,重點對主要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審議審查意見。健全法制委統一審議機制,落實相關專工委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拓展統一審議廣度和深度,不斷提高審議質量。法工委扎實做好征求意見、研究論證、修改完善等基礎性工作,為人大常委會和法制委履行審議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18. 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用。用好重要法規審議前解讀、常委會組成人員掛鉤聯系法規項目等方法,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多種形式參與立法各個環節工作,及時提供審議法規所需信息資料,合理安排會議日程保證審議時間,提高常委會會議審議質量。
四、提高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
19. 健全論證咨詢評估機制。對法規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事項,堅持通過召開論證會、委托研究等形式開展論證咨詢。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著力提高論證咨詢評估質量,把論證報告、專項研究報告、咨詢意見書、評估報告等作為修改完善法規的重要參考。
20. 推進立法聽證常態化。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權利義務影響較大、社會普遍關注的立法事項,根據需要開展立法聽證。放寬聽證適用條件,適當簡化聽證程序,合理確定聽證參與人員,探索網絡聽證形式。建立聽證意見公開和采納反饋機制,強化聽證報告運用。
21. 探索利用現代技術手段輔助立法。在立法資料檢索、意見征集、方案比選、預測評估等方面,依托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提高獲取、運用數據的能力和效率。通過大數據量化分析,全面了解社會關系情況,準確把握決策方案的民意基礎,為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供客觀數據支撐。
22. 提高立法調研質效。改進立法調研工作,綜合運用實地走訪體驗、明察暗訪結合、網上問卷調查、委托第三方調查等多種形式,了解真實情況。將區縣以下基層作為重點調研地區,將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相關方、基層執法人員等作為重點調研對象,進一步增強立法調研的實效性。
23. 保障代表參加立法工作。完善代表參加立法活動機制,拓展代表參加立法的深度和廣度。認真辦理代表立法議案建議,重要法規草案征求全體代表意見,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征求相關專業領域代表意見。各代表專業組深度參加相關立法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專業優勢。重要法規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提交全體人大代表審議。
24. 有序擴大各方參與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公開、公眾意見征集反饋等機制,拓寬公眾參與立法渠道,豐富公眾參與立法形式,激發公眾參與立法熱情,提升公眾參與立法成效。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要法規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廣泛凝聚立法共識。
25. 加強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選好選精聯系點,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強化日常聯系和工作指導,推動聯系點加強建設、發揮作用。將征求聯系點意見作為立法必經程序,專工委根據需要到聯系點開展調研,面對面聽取基層組織和群眾意見,更好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
26. 建立合憲性研究機制。把合憲性研究嵌入立法工作流程,對法規草案的立法權限及規范內容是否符合憲法規定、遵循憲法原則、體現憲法精神進行研究,凡涉及憲法有關規定如何理解、如何實施、如何適用問題的,統一由省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
27. 落實合法性審查要求。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具體邊界,通過立項論證確保在權限和事項范圍內立法,嚴格防止越權立法。完善合法性審查各項制度,嚴格對照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和相關上位法,加強對規范內容合法性審查把關。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立法,確保立法活動在法定軌道上運行,杜絕違法立法。
28. 提高立法資源配置效率。建立省市人大之間、人大政府之間合理配置立法資源的機制,加強法規規章立項的溝通協調,避免越權立法、低效立法、重復立法,提高全省整體立法效能。適宜由設區市立法的事項省里一般不立法,政府規章權限內能夠調整解決的事項原則上不制定法規。
五、推動法規正確有效實施和及時修改完善
29. 改進立法宣傳工作。健全立法宣傳工作機制,加強立法過程中重要事項的宣傳,使立法過程成為釋疑解惑、凝聚共識的過程,為法規實施奠定民意基礎。加強法規出臺后的宣傳、解讀和闡釋,使法規主要內容家喻戶曉,為法規實施營造良好氛圍。探索建立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回應社會對立法工作的關切。
30. 抓好法規貫徹落實。在法規正式施行前,組織召開貫徹實施會議進行動員部署,推動有關方面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督促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制定有關配套規定。做好法規咨詢答復工作,及時研究答復法規具體應用中遇到的問題,保證法規得到正確執行。
31. 推進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工作。建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明確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法規實施情況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推動法規全面有效實施。注重對法規實施情況報告成果的轉化應用,通過修改完善法規、開展執法檢查,及時解決法規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32. 完善法規質量檢視工作機制。建立立法后評估制度,推進立法后評估工作常態化、規范化,發揮評估成果在修改完善法規、改進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法規清理工作機制,及時修改、廢止與上位法不一致、與改革發展要求不適應的法規,保持地方性法規的生機活力。
六、強化立法工作組織保障
33. 加強組織領導。人大常委會黨組、主任會議切實擔起具體領導責任,把立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立法工作事項,強化對具體立法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和調整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出臺有關立法工作的文件,提出立法議案、法規草案修改稿,以及立法工作其他重要事項,由常委會黨組會議、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34. 密切人大與各方協調配合。健全人大與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之間立法全過程協調機制,強化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實施各環節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一府一委兩院”重要依托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關方面在提出立法議案前,主動征求相關專工委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重大修改,法制委、法工委主動與有關方面溝通協商。
35. 改進對設區市立法工作指導。落實設區市法規審查批準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制委、法工委和相關專工委職能作用,增強對設區市立法項目審查指導的科學性、及時性。實施設區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形成可復制的立法成果和可推廣的工作經驗。修訂完善立法技術規范、共性問題意見等指導性文件,更好發揮其對立法工作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36. 提升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律素養。在換屆選舉和組成人員屆中補選中,增加有法律專業背景和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員比例。通過開展常委會專題講座、立法培訓等形式,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學習法學理論、法律知識、立法技術等,加強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能力建設,更好適應常委會履行立法職能需要。
37. 推進立法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圍繞增強立法功能加強各專工委的組織建設,多渠道選拔優秀立法人才,配齊配強立法干部隊伍。重視人員培訓和人才培養,提高立法人員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過硬、工作作風過硬的高素質立法人才隊伍。
38. 提供地方立法智力支持。加強立法決策咨詢專家隊伍建設,改進專家參與方式、拓展專家參與深度,積極探索與高校、智庫以及其他專業機構合作建立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更好發揮專家學者、專業機構作用,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