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主任會議通過,2018年6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主任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工作,充分發揮專題詢問在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強人大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根據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法,結合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題詢問是人大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法定方式。省人大常委會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每年安排2—3個議題,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就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第三條 專題詢問遵循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選題應當緊密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事業中的重要問題,把涉及改革難度大、存在問題多、社會關注度高、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報告議案確定為專題詢問的選題,增強選題的針對性、時效性。
第五條 著力提高專題詢問會議的實效,增強專題詢問的互動性,形成求真務實的審議氛圍和工作機制。
第六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一般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專題詢問議題建議及相關說明。選題應當事前加強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溝通協調。議題建議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后,列入常委會下一年度工作要點和監督計劃。專題詢問議題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負責承辦專題詢問的具體工作,常委會辦公廳和研究室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每一年度專題詢問議題確定后,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及時行文告知“一府一委兩院”。承辦專題詢問工作的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與被詢問單位聯系,有計劃地圍繞專題詢問的議題提前開展調研,與被詢問單位協調溝通,落實專題詢問具體事宜。
第九條 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出專題詢問工作方案,經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核后,報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詢問的目的、內容、對象、方式等。工作方案應當及時印送相關單位。
第十條 詢問的具體內容:(一)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在工作視察或者調查研究中發現的比較重要的問題;(二)在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相關議題時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四)省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較多的問題;(五)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圍繞詢問議題,通過調查研究、代表座談會、代表接待日、群眾來信來訪、征求意見函、媒體網絡等了解的比較集中的問題;(六)其他途徑反映的比較重要或比較突出的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認真梳理問題,并以適當方式征求省人大代表、市縣人大常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常委會辦公廳要及時將有關報告和梳理出的問題提前印送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考,并提供給“一府一委兩院”,以便做好應詢準備。
第十二條 組織專題詢問應當尊重委員和列席代表的權利,在委員和列席代表自愿報名、小組推薦的基礎上,由有關委員會和分管秘書長協調后,形成詢問人名單和詢問內容,報會議主持人。其他委員和列席代表現場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臨時提問。
第十三條 根據詢問議題,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同志應當到會作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每年初,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省政府辦公廳協調,安排副省長參加專題詢問。
第十四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委會聯組會議上進行,由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員和列席代表提問后,“一府一委兩院”領導同志可以直接回答問題,也可以點名相關部門負責人回答問題。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點名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補充回答。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經主任會議同意,被詢問人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同志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詢問人的提問應當反映社會公眾關切,盡量具體明確,原則上每位提問人提1個問題,根據回答問題情況,可以進一步追問。
第十七條 被詢問人應當直截了當、實事求是現場回答詢問,每次回答一般不超過5分鐘。對于因情況不太清楚、確實難以當場回答的,應當說明情況,最遲次日作出書面補充回答,補充回答內容可印發常委會會議。對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適宜當場回答的,在被詢問人作出說明后,經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十八條 詢問人要求被詢問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的,被詢問人應當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前提供。
第十九條 根據詢問情況,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啟動質詢或者特定問題調查。
第二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專題詢問和分組審議中的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形成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書,報主任會議審定后函送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落實,并要求在3個月內向常委會書面反饋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報告。書面反饋報告應當事前征求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意見,相關委員會應當進行跟蹤督查,向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供常委會審議參考。
第二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反饋報告進行審議,并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根據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有計劃地做好專題詢問的新聞宣傳工作,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及時將專題詢問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