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重點處理工作,按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其內容的重要性、辦理的可行性等原則,確定重點處理建議。
重點處理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牽頭督辦,省政府領導領辦。
第三條 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對省人代會上代表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結合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重點、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部署,會同省政府督查室研究提出重點處理建議的選題意見。
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對重點處理建議選題意見共同研究,在省人代會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擬列為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提請主任會議確定。
第四條 經主任會議確定的重點處理建議,由常委會辦公廳 函告省政府辦公廳確定副省長領辦件,由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告知提出建議的代表。
重點處理建議交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需要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應當確定牽頭辦理單位和參加辦理單位。
第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高度重視重點處理建議的辦理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辦理工作方案,報領辦副省長同意后實施。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召開辦理工作座談會,加強與提出建議代表的溝通,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并組織落實,保證重點處理建議的辦理質量。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重點處理建議,牽頭辦理單位應當主動與參加辦理單位協調聯系,參加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六條 在重點處理建議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共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派員參加。
第七條 承辦單位在答復重點處理建議前,應當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意見。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重點處理建議,牽頭辦理單位應當綜合參加辦理單位的意見作出答復。
第八條 承辦單位對重點處理建議的答復,應當包括建議反映問題的處理情況、采納代表建議改進工作的情況、辦理取得的成效等內容。需要跨年度繼續辦理的,答復中應當包括繼續辦理的工作計劃、擬采取的措施等內容。答復意見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九條 重點處理建議由常委會副主任分別牽頭督辦,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督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督促重點處理建議辦理工作的落實。
第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通過委員會全體會議、專題工作會議,聽取承辦單位對重點處理建議辦理情況的匯報,組織開展由常委會副主任帶隊的專題視察、調研等督辦活動。有關會議和活動應當組織提出建議的代表和相關專業的代表參加。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專題聽取有關承辦單位對重點處理建議辦理情況的匯報。
第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承辦單位辦理工作進展情況,督促建議辦理落到實處,對承諾代表列入計劃逐步解決問題的重點處理建議,做好跟蹤督辦工作。
第十二條 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及時向提出建議的代表通報承辦、督辦工作情況,并做好代表參加相關座談、視察、調研等督辦活動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重點處理建議督辦活動所需經費,在省人大代表活動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常委會辦公廳應當通過召開重點處理建議新聞通報會、組織新聞單位采訪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重點處理建議辦理工作的宣傳。
第十五條 重點處理建議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就督辦工作情況作出書面小結,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匯總承辦、督辦工作情況,向主任會議作出報告。
第十六條 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委員會,加強對代表建議及辦理工作的考核。對重點處理建議辦理取得明顯成效、代表滿意度高的代表建議和承辦單位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