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為了提高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質量和監督水平,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進一步發揮專家學者在人大依法履職中的參謀咨詢作用,就建立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建立決策咨詢專家庫,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學者作為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第三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主要從下列人員中遴選:
(一)高校、科研機構專家學者;
(二)中央和省級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
(三)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工作者;
(四)基層一線實際工作者;
(五)其他在某一領域具有專長的專家。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員和工作人員,不作為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人選。
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上堅定可靠,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在法律或者其他領域學有專長,具有較高研究水平、 學術成就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熱心參與人大立法、監督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嚴重紀律處分。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庫專家總人數不超過180人。根據工作需要,分為10個專家組:
(一)立法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50人);
(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40人);
(三)財經預算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20人);
(四)三農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10人);
(五)教科文衛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10人);
(六)環資城建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10人);
(七)監察司法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10人);
(八)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10人);
(九)人事代表聯絡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10人);
(十)外事旅游工作咨詢專家組(不超過10人)。
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由省人大常委會聘任,從每屆第一年開始,任期五年,與省人大常委會任期相同,到期后自動解聘。
第七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遴選程序為:
(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立法工作咨詢專家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咨詢專家名單,其他各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領域工作咨詢專家名單,各委員會對提出人選的素質條件把關;
(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匯總平衡,提出咨詢專家建議名單,提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三)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
(四)如公示無異議,由辦公廳發文公布;
(五)如公示有異議,由辦公廳會同有關委員會核實有關情況,提出是否調整的有關建議報主任會議決定,并確定最終名單,由辦公廳發文公布;
(六)向咨詢專家頒發《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聘書》。 有關委員會在提名咨詢專家人選時,應當征求咨詢專家候選人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如果出現以下情形,由有關委員會提出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解聘建議,報主任會議審定:
(一)咨詢專家連續三次不能承擔咨詢工作、完成咨詢任務的;
(二)咨詢專家因違法亂紀受到刑事處罰和嚴重紀律處分的;
(三)咨詢專家由于移居國外、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擔咨詢任務的;
(四)咨詢專家本人提出辭去咨詢專家身份的;
(五)其他原因。
有關委員會可以根據咨詢專家的缺額情況,提出增補建議人選,報主任會議審定。咨詢專家人員發生變化,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將調整后的人員名單及時公告。
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邀請決策咨詢專家參與決策咨詢工作,應當圍繞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立法計劃、監督計劃、 決定重大事項計劃中確定的項目,根據工作需要進行。
第十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通過以下方式參加決策咨詢活動:
(一)省人大常委會及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咨詢專家對省人大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編制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監督工作計劃,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法制委、法工委及其他有關委員會組織的立法調研、咨詢、聽證、論證等活動,對有關委員會提供的法規草案提出書面修改意見;
(四)參加有關委員會組織的工作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就有關委員會交給的調研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審查報告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
(五)對法工委及其他有關委員會交給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合法性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六)受有關委員會的委托,就某一立法、監督、決定事項獨立開展調查研究,提交調研報告;
(七)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圍繞同一立法、監督、決定事項邀請參與的咨詢專家人數一般不超過10人。
第十二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中立履行職責;
(三)不得利用咨詢專家的身份從事商業等營利性活動;
(四)如與委托的事務存在利害關系,應自行申請回避;
(五)依約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各相關委員會共同做好為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的服務保障工作。其中辦公廳負責咨詢專家名錄管理,各相關委員會負責為咨詢專家提供信息服務和工作便利。
第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在承接委托事務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應邀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委員會會議;可以向省人大機關了解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機關各部門應當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由省人大機關根據參與咨詢的工作量支付一定的咨詢費用。
第十六條省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支出費用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及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民意調查、法規起草、立法后評估等工作的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6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