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四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鄉鎮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從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依照憲法、法律和本條例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經費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發展計劃;
(四)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產業振興、耕地保護、糧食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民生實事辦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年初和年中召開,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會議召開的日期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舉行,由上屆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會議內容,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沒有選舉事項時,會期不少于一天;有選舉事項時,會期應當適當增加。
臨時召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期,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負責人、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數一般不超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數。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由上次會議主席團主持。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設立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承擔預算決算審查、議案審查的具體工作,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年初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要安排下列議程:
(一)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完成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當年民生實事項目;
(四)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鄉鎮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
(六)聽取和審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七)其他。
第十二條 年中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下列議程:
(一)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上半年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民生實事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的報告;
(四)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六)其他。
第十三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會議日程;
(二)決定主席團執行主席的分工;
(三)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提出大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通過本級預算、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
(六)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七)提出和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
(八)決定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
(十)組織大會依法產生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憲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團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代表審議后,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可以列入下次會議議程,也可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答復代表。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通過網站、公告欄、顯示屏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出缺時,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補選。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大會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詢問可以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進行。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
主席團一般由七人至十三人組成;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超過一百名的,主席團人數不超過十五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鄉鎮人民政府的職務;擔任鄉鎮人民政府職務的,應當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臨時召開。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團成員主持。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通知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邀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籌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根據實際情況,負責下列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做好參加會議的準備;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三)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新當選或者補選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四)從代表中提出大會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五)從代表中提出預算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成員的建議名單,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六)決定會議列席人員名單;
(七)通過提請大會審議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報告稿;
(八)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開展專題詢問;
(二)組織代表檢查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三)組織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開展視察,視察時可以根據代表要求,安排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四)根據代表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五)組織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專題調研;
(六)向有關機關、組織轉交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和專題調研報告,并督促反饋報告中所提意見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
(七)向有關機關、組織交辦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聽取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的匯報;
(八)組織代表定期接待選民和人民群眾;
(九)組織代表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十)指導選區依法補選或者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一)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二)辦理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條件和服務;
(二)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受理來信來訪;
(三)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主席團確定的部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重點督辦;
(四)組織代表參加初任學習、專題學習等履職學習活動;
(五)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六)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聯系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七)建設和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代表聯系點等代表履職工作平臺,管理服務代表履職的網絡平臺;
(八)負責處理主席團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可以列席所屬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列席會議時,可以由副主席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本鄉鎮的重要會議。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或者因為其他情形被終止代表資格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
依照前款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被撤銷、終止的,由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章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五人至七人組成,其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經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行使職權至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任期內需要調整的,由主席團提請大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補選的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當選的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補選產生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本條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后,由主席團公布代表名單。
第三十七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辭職被接受、代表職務被罷免、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等終止代表資格的情形以及暫停、恢復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并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