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權益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四章 數據流通
第五章 數據產業
第六章 數據應用
第七章 數據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數據資源管理,保護數據權益,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通和應用,推動數據要素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加快建設數實融合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權益保護、資源管理、流通交易、產業發展、開發利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二)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銷毀等。
(三)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四)公共數據,是指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教育、醫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體育、環境保護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本省應用需求提供的數據。
第四條 數據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促進發展、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據工作的領導,將數據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數據領域發展和建設,加強督促指導和工作協調,研究解決數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實現數據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流通和應用,促進全社會數字化轉型。
第六條 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全省數據工作,建立健全數據工作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統籌數據匯聚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協調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布局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數據工作。
網信部門依法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通和相關監管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數據工作專家咨詢機制,選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相關部門和單位等方面的專家,為數據工作重大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持。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長三角等區域其他省市建立數據跨區域協同發展機制,在數據標準規范統一、數據安全可信流通、算力資源合作發展、數據市場一體化、數字經濟統籌協同、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等方面加強協作。
第九條 對在數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數據權益
第十條 本省依法保護個人、組織享有的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與數據有關的權益。
個人、組織對通過合法途徑收集、獲取的數據,依法享有數據持有權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數據。
個人、組織對合法持有的數據,依法或者依約定享有數據使用權益,包括對數據進行清洗、變換、歸集、標注、訓練、分析等,以及持有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數據。
個人、組織對合法持有的數據以及通過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依法或者依約定享有數據經營權益,可以對其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本省實行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鼓勵探索企業等經營主體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推動數據處理者按照個人授權范圍依法依規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個人信息相關數據,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
第十二條 數據處理者對其在自身或者共同參與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前提下收集、產生的數據,享有持有、使用和經營權益。
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處理數據的,受托方對委托處理的原始數據、過程數據、結果數據等,均不享有數據持有、使用、經營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個人、組織對數據財產性權益進行約定和分配時,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數據來源者有權獲取或者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的數據。
第十四條 省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籌建設全省數據產權登記體系,推進數據產權登記工作,負責數據產權登記管理。
鼓勵個人、組織在依法設立的登記機構對數據的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進行登記。經登記機構審查后取得的數據權益登記憑證,可以作為開展或者參與數據流通交易、數據資產會計處理、數據企業認定、融資擔保等活動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數據權益登記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個人、組織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因依法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或者義務獲取的個人信息相關數據,只能用于突發事件應對,并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予以銷毀。確因依法作為證據使用或者調查評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銷毀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評估,并采取相應保護和處理措施,嚴格依法使用。
第十七條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網絡數據、算法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下列活動:
(一)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用戶在平臺上產生的網絡數據;
(二)無正當理由限制用戶訪問、使用其自身在平臺上產生的網絡數據;
(三)對用戶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損害用戶合法權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數據資源
第十八條 本省建立健全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加強公共數據供給,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開放數據,促進個人信息相關數據合理利用。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數據合作機制,促進各類數據匯聚共享和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法定權限、范圍、程序和標準規范收集公共數據。能夠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不得重復收集、多頭收集。
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購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數據采購工作。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和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省建立健全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管理體系,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數據目錄的統一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統一標準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并在本級公共數據平臺發布,實行動態調整。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的通用性、基礎性、重要性和數據來源屬性等,制定公共數據分類規則、標準和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公共數據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實施公共數據的統一管理。
省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和管理省公共數據平臺。省大數據管理中心依托省公共數據平臺歸集治理全省公共數據,推動數據共享開放和融合應用。設區的市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平臺,并與省公共數據平臺對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在公共數據平臺之外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運營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整合歸并至公共數據平臺。
第二十二條 本省對公共數據匯聚實行清單化管理。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匯聚清單。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應當開展數據源頭治理,按照公共數據匯聚清單,完整、準確、及時地向公共數據平臺匯聚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部門通過垂直管理業務信息系統收集的公共數據,應當按照本行業管理要求和屬地原則,完整、準確、及時地向下級政府部門回流。
第二十四條 本省依托公共數據平臺統籌建設全省人口、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根據需要推進宏觀經濟、健康醫療、社會保障、生態環保、應急管理等主題數據庫建設,推動數據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條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統籌本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推進登記服務標準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等經營主體提升數據治理能力。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實施數字化改造,開展數據全流程、標準化收集和治理,推動數據互聯互通和協議轉換,實現數據融合和匯聚。
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行業龍頭企業等建設行業共性數據資源庫。
第二十七條 鼓勵個人匯聚其來源于多個途徑的個人信息相關數據,通過授權使用等方式參與數據創新應用,發揮個人信息相關數據的價值。
個人依法請求對其個人信息相關數據進行處理,或者要求對其個人信息相關數據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的,數據處理者應當予以處理或者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公共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規范。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處理全流程質量管理體系并組織實施,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個人、組織發現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校核、更正。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開展數據質量管理。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為會員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數據資源情況調查,為制定相關政策、推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供支持。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及有關企業應當配合開展數據資源情況調查工作。
第四章數據流通
第三十條 省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數據流通交易體系,統籌推進數據安全高效流通交易,按照國家規定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相關標準、規則,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
鼓勵、支持個人、組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依法依規采取開放、合作、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數據。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探索建立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價格形成機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發展改革、數據、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數據交易價格行為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據資產管理制度,平等保護各類數據資產權利主體合法權益;指導行業協會等建立數據資產評估制度,科學評估反映數據資產價值,穩妥有序推進數據資產評估;推動企業、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數據資源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共享機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與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拒絕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依據并說明理由。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共享獲得的數據,僅限用于本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省建立健全公共數據開放機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開放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堅持需求導向,遵循依法依規、安全有序的原則,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的數據。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個人、組織申請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的,應當明確使用目的或者應用場景,承諾真實、合規、安全使用獲得的數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場景。
第三十五條 本省建立健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機制。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具體授權工作由省、設區的市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托公共數據平臺依法處理公共數據,不得泄露、竊取、不當利用公共數據。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數據運營機構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依法依規進行數據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開展數據交易,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
第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相關數據的流通使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依規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經過匿名化處理,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十八條 數據交易活動應當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個人隱私;
(二)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依法設立。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建立規范透明、高效便利、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數據交易服務環境,制定交易服務規范與自律規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組織交易、結算和交付,接收處理投訴、舉報,調解交易糾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數據交易安全。
數據交易場所提供服務,應當依法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四十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交易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利用財政資金采購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
第四十一條 本省落實國家規定,健全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照貢獻決定報酬機制,擴大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范圍和按照價值貢獻參與分配渠道;推動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完善數據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調節機制,采取措施激勵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
第四十二條 鼓勵數據相關服務商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等服務,促進數據高效流通。
第四十三條 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區內需要納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管理范圍的數據清單,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制定可以自由流動的一般數據清單、數據跨境傳輸合規指引等,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第五章 數據產業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制定數據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培育發展數據匯聚處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關產業,推動構建數據產業生態體系。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規劃組織實施工作,落實國家數據戰略有關要求,統籌協調推進數據產業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協同推進數據產業發展相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數據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鼓勵各地區結合實際優化數據產業布局,推進數據產業發展載體建設,促進數據產業集群化發展。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組建數據產業聯盟、建立協同發展平臺、引進行業龍頭企業等,因地制宜發展數據產業。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數據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推進數據領域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推動先進技術產業化應用。
鼓勵、支持數據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建設國家和省級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促進數字技術創新與數據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七條 本省培育數據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質量評估、資產評估、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爭議仲裁等服務。
第四十八條 本省建立數據企業認定機制,明確認定標準、程序,引導、支持數據企業發展。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個人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數據企業,創新數據業務與商業模式,提供多元數據產品和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整合數據業務,創設數據企業或者數據業務內部機構,提升數據業務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數據、地方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數據產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性措施,在專項資金、投資融資、招商引資等方面對數據產業發展給予支持。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相關基金,引導、支持數據產業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大對數據產業相關企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采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投向數據產業。鼓勵符合條件的數據產業相關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第六章數據應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數據應用場景建設,加快應用場景布局,發布應用場景需求清單和指引、征集應用場景解決方案,建設典型數據應用場景,推進數據應用創新。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資金扶持、產學研用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勵個人、組織依法開發利用數據;采取發布典型案例、鼓勵合作開發等措施,引導數據在不同領域融合應用,發揮數據的創新引擎作用。
第五十二條 鼓勵企業開發利用數據資源,在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全過程應用數據,構建數據驅動的企業管理新模式。
引導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引領帶動作用,開放、集聚數據資源,創新數據開放應用模式。
鼓勵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數據共享,支持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與中小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建立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推動上下游企業協同創新、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
第五十三條 本省大力發展人工智能,統籌推進人工智能場景創新,推動解決人工智能重大應用和產業化問題,促進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與規范監管,提升人工智能發展質量和水平。
支持構建高質量數據集和語料庫,推動人工智能大模型開發和訓練。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據在制造業等工業領域的發展應用,支持工業企業實施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和網絡化聯接,推進智能車間、智能工廠建設,提升工業互聯網應用水平;發揮制造業數據資源優勢,提高制造業數據治理能力和供給水平,推動構建制造業等工業領域基礎數據庫和與先進制造業集群匹配的特色高價值數據集,為先進制造業發展提供高質量數據支撐。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據在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領域的應用,推動建設以數據和模型為支撐的數智化場景,提升農業農村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數字化、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數據和服務業深度融合,加快發展信息服務業;推動交通運輸、商貿流通、金融服務等領域數字化轉型,優化管理體系和服務模式,全面提升服務業品質和效益;推進數據在建筑設計、施工、運維等領域的應用,提升建筑業數字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高科技領域數據匯聚整合和共享開放水平,推動數據支撐和服務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通過數智融合等提升協同創新能力,促進產業創新發展。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數據在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生活服務等領域的深度應用,挖掘公共衛生、醫療、教育、養老、就業、體育、文化旅游、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數據資源價值,推動公共服務數字化、普惠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整合數據資源,深化智慧城市發展,推進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加快數字鄉村建設,提高民生領域數字化水平。
第五十九條 省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數據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持續提升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高效集成辦理。
引導和鼓勵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社會化應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本省加強數字政府集約化建設,推動建設全省一體化政務協同體系,有效提高政府運行服務效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數字化履職能力,發揮數據在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章數據安全
第六十一條 本省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數據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強化數據安全技術支撐,將安全貫穿數據供給、流通、使用等全過程,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 本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建立健全重要數據處理活動的風險評估和報送機制,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六十三條 數據處理者是數據安全責任主體。同時存在多個數據處理者的,各數據處理者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強數據處理全流程安全防護,實行重要系統和數據的容災備份,保障數據安全。
第六十四條省網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協調全省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數據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相關監督管理。
網信部門應當對數據處理者數據出境活動開展指導監督,健全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數據出境活動。
第六十五條 鼓勵開展身份認證、訪問控制、數據加密、數據脫敏、數據溯源、數據備份、數據恢復、隱私保護計算等數據安全技術攻關和安全產品研發,加快培育數據安全骨干企業,構建良好數據安全產業生態。
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數據安全相關服務。支持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范、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條 本省統籌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為數據匯聚處理、流通交易、開發利用以及安全治理等提供基礎設施保障。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數據基礎設施,探索建設數聯網,推進數據流通技術研發和集成應用,推動建立可信數據空間,為數據共享、開放、交易提供安全可靠環境。
省數據、通信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網信等部門應當優化算力布局,推進全省算力網建設,加強省內算力協同,推動算力與數據、算法一體化應用,促進算力與綠色電力融合,統籌推進算力發展與安全保障。
第六十七條 省標準化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有關部門加強本省數據標準體系建設和管理。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數據相關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支持依法制定數據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六十八條 本省加強數字人才隊伍建設,將數據領域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數據領域人才職稱評價體系,創新完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機制,增強數字人才有效供給。
鼓勵高等學校加強數據領域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大交叉學科人才培養力度。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培養復合型數字人才。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相關技術知識、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社會數據認知和應用水平,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和數字技能。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數據領域相關公益宣傳。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監管體系,改進監管技術和手段,對數據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數據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對相關主體實施信用管理。
第七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數據相關規劃制定實施、重大政策貫徹落實和重大項目推進等情況進行評估督導,對發現的問題推動整改落實,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推廣,對業績突出的地區和部門予以激勵。
第七十二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先行先試有利于數據共享開放、流通交易、開發利用和安全治理的創新舉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支持在制度機制、價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積極探索。
第七十三條 數據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合作和區域聯動,開展信息交流、業務培訓、人才培養等,引導會員依法開展數據相關活動,配合有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十四條 本省建立健全數據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通過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途徑有效化解數據處理、流通交易活動中的爭議糾紛。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暫時關閉其獲取相關公共數據的權限;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對其終止開放相關公共數據:
(一)超出授權范圍開發利用公共數據;
(二)未按照相關承諾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公共數據,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數據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情況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收集、匯聚、治理、共享、回流、開放公共數據;
(二)未按照規定對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三)違反規定在公共數據平臺之外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運營通道,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已經建立的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運營通道進行整合;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質量管理義務。
第七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數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