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法施行以來,對于保障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健全監督制度機制、增強監督實效,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指出,有必要認真總結監督法施行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大監督工作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對監督法作出修改完善。
完善指導思想重要原則
“這次監督法修改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訂。”童衛東說。
此次修改監督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對人大監督的指導思想和重要原則、理念等加以完善。
新修改的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新修改的監督法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一委兩院”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的原則,明確“一府一委兩院”應當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同時,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擴大人大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豐富財經工作監督內容
根據黨中央的要求和近年來人大監督工作的實踐,此次修法進一步豐富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完善監督制度機制。
新修改的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明確國務院應當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金融工作有關情況。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并可以作出決議。
新修改的監督法還規定常委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完善執法檢查工作機制
執法檢查是人大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此次修法對執法檢查的工作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
新修改的監督法規定,上級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大常委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明確執法檢查可以采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新修改的監督法還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明確“一府一委兩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一府一委兩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
增加專題詢問制度
專題詢問是人大常委會在實踐中探索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形式。
總結實踐經驗,新修改的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明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新修改的監督法明確,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新修改的監督法還規定,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
明確監督工作計劃
此次修法對監督工作計劃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
新修改的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監督,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新修改的監督法進一步完善了備案審查制度。規定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進行主動審查,并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規定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