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人大工作理論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省人大系統及有關方面從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人大工作實踐研究和宣傳工作者及相關機構自愿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積極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人大工作實踐的研究與宣傳,發揮人大智庫作用,為推動人大工作改革創新、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作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主管單位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研究課題的立項、結項、驗收以及研究成果的評定。
第七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其人選在常務理事和理事中產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8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結合江蘇人大工作實際,圍繞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地方人大工作與時俱進,研究制定理論研究規劃,確定研究重點方向和課題;
(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市縣人大工作理論研究工作,發展壯大人大工作理論研究隊伍;
(三)組織交流人大工作理論研究成果和有關信息,召開理論研討會,評選優秀研究成果;
(四)組織開展地方人大工作學習考察、調查研究、人大工作宣傳等活動;
(五)反映有關研究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供有關國家機關決策參考;
(六)接受有關機關和單位的委托,開展人大工作制度理論人大工作實際課題研究、咨詢和培訓等工作;
(七)開展與全國人大、外省區市人大和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單位的合作交流;
(八)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制度和基本方略,擁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承認并遵守本會章程;
(三)具有比較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報本會秘書處填表登記;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書并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優先享受本會贈閱、訂閱的刊物和資料;
(五)向本會申請研究課題并獲得本會提供的幫助;
(六)向本會申報或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申報研究成果獎項。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向本會反映有關信息,按時提交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后,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主管單位審查,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3%。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人大系統單位或部門負責人;
(二)有關研究機構和高校專家學者;
(三)曾長期從事人大工作或被聘請為特聘研究員、年齡不超過70歲的老同志;
(四)符合章程要求的其他人士。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二至六項職權,對理事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應當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負責本會日常工作開展。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主持召開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組織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掛靠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與研究室理論處合署辦公。秘書處是本會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有關單位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途:
(一)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專題研討會;
(三)資助本會專項課題研究;
(四)編輯出版研究資料;
(五)組織論文評選,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六)辦事機構部分日常工作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會的經費及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1月19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