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委員馮雷,省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王燕楓,省水利廳二級巡視員陳振強,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副院長郜軍,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3件地方性法規向社會進行解讀并接受記者提問,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徐洹主持發布會。
關于《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
夏正芳: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不僅是省人大常委會重要立法項目之一,也是列入省委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的重大立法事項。條例不分章節,共32條,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一)明確省產研院機構性質和功能定位。規定省產研院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具有科研類事業單位性質和獨立法人地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二)確立省產研院運行管理架構。規定理事會是省產研院重要事項的決策和監督機構,履行審議批準重要事項、監督重要事項實施等職責。(三)支持省產研院深化改革探索。確認“項目經理”“團隊持股”“撥投結合”等產研院已有的改革探索;支持探索應對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新業務、新機制。(四)加大對省產研院的保障力度。從省產研院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和按照規定自主管理使用、省產研院投資產研院公司收益用于省產研院的改革發展、以及對重大產業技術創新項目用地予以保障、建立國有股權投資容錯機制等方面,充分保障產研院的改革發展。(五)加強對省產研院的管理監督。把握好“放活”與“管好”的關系,建立健全省產研院重要事項實施監督機制,保障省產研院健康發展。
關于《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馮雷:2009年我省出臺《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為我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本次條例全面修訂將進一步規范和推動我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高質量發展。修訂后的條例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推動無廢城市建設。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遵循的原則,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推動建設無廢城市、無廢園區的職責任務。圍繞“無廢城市”建設目標,從規劃、標準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定,切實提升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
二是加強全鏈條監管。要求省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的防治信息平臺與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對接,提出涉及工業固廢單位的全過程申報要求,增加涉及固體廢物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報送相關信息的內容,補充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查驗核實義務,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接受省外非法轉入固體廢物的罰則。
三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協同監督管理機制、設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聯防聯治機制、在固廢違法犯罪案件方面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四是促進資源化利用。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要求推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全面加強廢棄物精細管理和有效回收利用。
五是細化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銜接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并進一步充實細化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運輸、處理以及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等相關規定。
六是強化危險廢物風險防控。條例細化危險廢物項目管理、分級分類管理以及貯存、利用等環節風險防控要求。
關于《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
夏正芳: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優化全省地下水管理措施,更好協調地下水節約保護和高效利用的關系,保障取用地下水的合理需求,為我省地下水系統治理、科學保護和高效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共七章五十四條,主要從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一)調查與規劃先行,推進地下水資源保護。建立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制度和全省地下水儲備制度,明確地下水儲備布局、區域等內容,規定有關市縣科學劃定地下水儲備范圍,定期開展動態評估,制定保護措施。要求統籌考慮相關因素,依法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規劃。(二)節約與保護并重,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規定對地下水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分級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建立并完善地下水取水許可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要求。針對基層實施取水許可的實踐管理難題,根據地下水循環規律、地下水專業分類,明確地下水可開發利用的區域和層位,規定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有水力聯系且能夠有效補給的孔隙水、裂隙水、巖溶水等地下水,可以依法開發利用。此外,還對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的建設、水源井的管理及使用等作出規定。(三)治理與防治齊抓,鞏固地下水改善成效。細化禁采區和限采區管理制度,科學劃定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明確禁采區內除法定情形外禁止開采地下水、限采區內禁止增加取用地下水總量。要求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定期組織開展超采綜合治理效果評估。明確生產經營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對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一庫兩場兩區”的運營、管理單位提出防滲漏、水質監測等要求。此外,還對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的預防保護措施,疏干排水的處理,農業投入品的防污染等作出規定。(四)監督與管理并舉,提升地下水管理質效。明確地下水管理要遵循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要求各級政府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統籌協調各行業、各領域有效保護和高效利用地下水,多措并舉提升地下水管理質效。此外,還明確了對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水位控制、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和制度建設、措施落實的監督管理制度。
回答記者提問
新華日報記者:出臺《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對省產研院來說有何重要意義,對產研院未來發展將發揮什么作用?
郜軍:出臺條例對省產研院意義重大,主要體現三個方面:一是,對過去十一年省產研院改革探索經驗的肯定。省產研院成立于2013年12月,經過十余年的探索實踐,省產研院在職能定位、治理機制、治理模式上都日益清晰和成熟,形成一整套獨特的組織架構和治理模式,出臺條例意味著從法律層面上確立省產研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以及改革舉措。二是,為省產研院未來改革發展提供法制驅動力。本次立法是我省首次針對某一機構立法,從法制層面促進和保障省產研院的改革創新,為省產研院的未來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三是,以法治方式規范和促進省產研院改革發展。一方面,條例逐一明確能夠引領省產研院高質量發展的創新舉措,另一方面,賦予理事會監督職責,健全省產研院監督機制,保障省產研院健康發展、行穩致遠。
省電視臺記者:請問此次《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的主要背景和意義?
王燕楓:條例的修訂,主要是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制度保障。二是提升我省固體廢物污染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三是完善江蘇特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
揚子晚報記者:請問《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在遏制省外固體廢物非法移入我省,切實防范環境風險方面有哪些規定?
王燕楓:條例在修訂過程中,提出了針對性措施。對接收方:增加規定接收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省內接收方,應當查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并核實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行政許可內容或者備案信息是否相符;對其他第三方: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手續的省外轉入固體廢物,不得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省外轉入固體廢物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并明確相應責任;對貯存、利用、處置方:完善全過程信息化監管,補充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相關信息,并明確未如實記錄的法律責任;提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填寫、運行電子轉移聯單。
《人民與權力》記者:我省本次出臺的《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相較于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有哪些主要特點?
陳振強:《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在遵循國家《地下水管理條例》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我省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實際和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需求,堅持問題導向,對條款內容進一步細化、實化,主要有三個方面特點:一是統籌保護利用。條例從制度上處理好地下水資源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的關系,確保我省地下水科學管理、高效利用。二是細化落實上位法。與《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細化落實上位法關于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取水許可、禁采限采壓采等規定。三是凝練固化經驗。全面總結我省地下水保護管理的經驗做法,凝練上升為法規制度,對保障全省水安全、美麗江蘇建設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中國江蘇網記者:地下水是重要的水資源,條例也規定了高效利用的原則,老百姓很關心怎么取用的問題,請問條例對此有哪些規定?
陳振強: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淺層地下水取水工程;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對確有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項目,企業或個人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條例還明確規定,除應急供水取水、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和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的少量取水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另外,凡可利用地表水或其他水源替代的,一律不批準取用地下水。